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雅安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經開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雅安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4日
雅安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強化火災事故查處力度,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四川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深化消防執(zhí)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87號)、《四川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川辦規(guī)〔2023〕2號)等政策文件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雅安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本辦法所稱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是指對較大火災事故,以及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開展的調查處理工作。
發(fā)生火災后,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行業(yè)管理部門對事故是否屬于調查范圍進行分析預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生產安全事故和森林草原、礦井地下部分、軍事設施及鐵路、民航、交通等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條 雅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較大火災事故。
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fā)生其他一般火災事故的,依法由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調查處理。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實施調查處理,也可以授權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實施調查處理。
調查處理過程中事故等級發(fā)生變化的,按照本條前款規(guī)定由相應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提級調查處理依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
火災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政府認為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確有困難的,可以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提級調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提級組織調查處理相關火災事故。
第六條 火災事故發(fā)生地與發(fā)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的,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時,事故發(fā)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員參加。
第七條 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嚴格履行職責、秉公用權,及時、準確完成調查任務,并接受監(jiān)察機關的監(jiān)督。
火災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八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調查
第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接到火災報警,應當及時派員趕赴現場,記錄掌握火災事故信息。
對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火災發(fā)生后3日內逐級上報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抄送同級應急管理、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單位)。
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所屬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提出立案調查和火災事故調查組組成建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需要于3日內批準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或者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領導擔任,副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負責人擔任。政府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
第十一條 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火災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急管理、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資源、負有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派員組成,并邀請同級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派員參加。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資質的檢驗鑒定、科研和消防技術服務等機構、單位,或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本人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處理的。
第十二條 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立案調查和火災事故調查組組成建議后,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宣布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研究制定事故調查方案,部署事故調查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火災事故調查組其他成員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在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統(tǒng)一領導下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方案經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后執(zhí)行。火災事故調查方案應當包括調查工作的原則、目標、任務和火災事故調查組專門小組的分工、應當查明的問題和線索,調查步驟、方法,完成有關調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內容。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的發(fā)生經過、起火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查明火災事故的災害成因,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三)認定火災事故性質,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四)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可設技術組、管理組和綜合組等專門小組,也可根據實際設立其他工作小組。
技術組負責開展火災事故現場勘驗,收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查明火災事故的發(fā)生經過、起火原因、人員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和技術方面的災害成因,對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和事發(fā)地人民政府的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起草技術組報告。
管理組負責查明火災事故管理方面的災害成因,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查明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單位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以及職能部門的監(jiān)管責任,提出對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單位、非公職人員處理以及火災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議,提出應當追責問責的人員建議名單及責任事實、線索,起草管理組報告。
綜合組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xié)調、會議組織、后勤保障和證據資料管理等工作,負責事故輿情信息收集匯總,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及各專門小組應當根據調查工作進度,適時召開全體會議,及時研究、討論、匯總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fā)現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應急管理部 公安部《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火災調查協(xié)作規(guī)定》的相關要求向公安機關進行移送,公安機關應當接受并進行審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發(fā)現公職人員涉嫌構成職務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監(jiān)察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開展以下調查工作:
(一)依法開展調查詢問、火災現場勘驗等調查取證工作;
(二)根據調查需要,委托開展檢驗、鑒定,開展現場實驗;
(三)認定火災事故原因;
(四)統(tǒng)計火災損失;
(五)開展火災事故性質和責任的調查;
(六)提出事故防范建議和整改措施;
(七)火災事故調查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公安機關應當開展以下調查工作:
(一)查明死亡人員身份,依法進行尸體檢驗,確定死亡原因;
(二)查明與火災有關人員的情況,檢查、傳喚有關人員或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三)采取適當偵查手段獲取重點人員相關信息;
(四)核查放火嫌疑線索;
(五)火災事故調查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調查火災有關建筑的行政許可、安全質量等情況,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安全性能評估鑒定,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調查起火建筑(場所)有關規(guī)劃、土地行政許可等情況,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參加火災事故調查的其他部門應當充分發(fā)揮各自行業(yè)優(yōu)勢,按照火災事故調查組的分工和要求完成相應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參加調查的有關部門依法收集、制作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結果、鑒定意見、勘驗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應當互通共享,并及時移交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二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調查人員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工作紀律,保守火災事故調查秘密。未經批準,調查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fā)布火災事故調查信息。
第二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及各專門小組應當分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和技術組、管理組報告,并經火災事故調查組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由火災事故調查組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fā)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災害成因和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
(六)對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相關單位、非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
(七)追責問責的人員建議名單及責任事實;
(八)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及工作要求;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全體成員應當逐一確認調查報告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較大火災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自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較大火災事故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 下列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調查期限,但應當在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時向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說明:
(一)瞞報、謊報、遲報火災事故的調查核實所需的時間;
(二)因應急處置無法進行現場勘驗的時間;
(三)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火災事故的審核備案時間;
(四)檢驗、鑒定所需的時間;
(五)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開展火災事故調查的時間。
第二十七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復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后,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事故調查結案。批復應當以人民政府公函形式作出,主送有關下級人民政府、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相關單位,抄送有關監(jiān)察機關、檢察機關;涉及完善法律法規(guī)、制修訂標準規(guī)范建議的,抄告相關立法機關、標準規(guī)范編制部門。
批復應當對有關責任追究、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對較大以上火災事故還應當明確結案屆滿一年后開展有關責任追究、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負責牽頭實施調查處理的部門應當按規(guī)定公布事故調查報告,負責輿情答疑、回應社會關切,并會同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共同負責跟蹤督辦批復具體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批復的人民政府的消防議事協(xié)調機構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15日內,制發(fā)有關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的督辦通知書。
督辦通知書應當發(fā)至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和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單位,并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跟蹤督辦。
第三十一條 有關機關、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公職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對較大以上火災負有責任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和使用管理等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應當將其嚴重違法失信的信息列入消防安全黑名單,由消防救援機構推送至信用信息系統(tǒng)納入誠信管理,依法實施聯(lián)合懲戒。
第三十四條 對火災事故負有責任的各級政府、部門,按照《雅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消防工作職責履職不到位情況,由上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對本級部門或上級組織對下一級組織按照職責權限組織實施約談。
第三十五條 有關機關、部門和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單位,應當自接到批復之日起90日內,將有關責任追究情況、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送作出批復的人民政府,并抄送負責跟蹤督辦的部門及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
第四章 整改處理評估
第三十六條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結案屆滿1年,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所屬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成立評估組的請示,組織開展有關責任追究情況、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第三十七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負責牽頭實施調查處理的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參加火災事故調查的有關部門派員組成,可以聘請相關專家或專業(yè)技術服務機構參加。
整改落實情況評估工作,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評估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內容包括有關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結論。
評估結論分為:已落實、未落實、未全部落實。
評估為未落實或者未全部落實的,由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通報同級監(jiān)察機關,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評估組應當對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相關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邀請監(jiān)察機關對有關處理處置、問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單位應當認真汲取火災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火災事故再次發(fā)生。
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及整改處理評估所需的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一條 事故調查處理及整改評估應當建立工作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一)火災報警記錄、火災事故領導批示;
(二)火災事故調查組織工作的有關材料,包括事故調查組成立批準文件、內部分工、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字等;
(三)火災事故滅火救援報告、應急處置有關資料;
(四)火災事故現場勘驗材料,包括火災現場勘驗筆錄、火災痕跡物品提取清單、火災現場圖、現場實驗報告、現場照片或錄像等;
(五)火災事故技術分析、取證、檢驗、鑒定等材料,包括技術鑒定報告,專家意見,鑒定、檢驗意見,證人證言,以及物證材料或者物證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證材料的處理情況報告等;
(六)管理組報告、技術組報告等;
(七)傷亡人員名單,尸檢報告或死亡證明,受傷人員傷害程度鑒定或者醫(yī)療證明;
(八)調查、談話、詢問筆錄等;
(九)其他有關認定火災事故原因、責任的調查取證材料等;
(十)關于直接經濟損失的材料;
(十一)火災事故調查組工作簡報;
(十二)與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有關的會議記錄;
(十三)其他與火災事故調查有關的文件材料;
(十四)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請示(附有事故調查報告),向監(jiān)察機關提供有關報告的正式函件;
(十五)火災事故處理決定、批復或結案通知,以及批復后的事故調查報告;
(十六)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和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機關、單位的函;
(十七)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文件材料;
(十八)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督辦通知書,以及整改評估材料;
(十九)其他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較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二)一般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如施行期間國家和四川省對火災事故調查出臺有新規(guī)定的,則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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