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農業(yè)農村局關于印發(fā)《雅安市工商企業(yè)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實施細則》的通知
《雅安市工商企業(yè)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市農業(yè)農村局已于2024年12月13日印發(fā)。現將《實施細則》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四川省工商企業(yè)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實施辦法》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七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qū)域實際,制定工商企業(yè)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實施細則。為進一步規(guī)范土地經營權流轉,保障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wěn)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四川省工商企業(yè)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二十一條。
第一條,明確了制定依據。
第二條,明確了工商企業(yè)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事項的實施機關,包括市、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第三、四條,明確了納入審批范圍的農村土地和主體。
第五條,明確土地流轉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第六、七條,明確了分級審批權限。100畝及以上的由土地經營權受讓主體提出申請。對單個經營主體單次流轉土地規(guī)模在100畝(含)-300畝(不含)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審查審核;300畝(含)以上的,由縣(區(qū))人民政府組織審查審核;跨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流轉,由縣(區(qū))人民政府組織審查審核;跨縣(區(qū))的流轉,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審查審核。
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明確了審批程序和申請材料,按照行政許可的程序完成窗口申請、審批、簽訂合同等環(huán)節(jié)。
第十二、十三條,明確了建立風險防范制度、把握規(guī)模經營尺度、風險重點等。
第十四條,明確了再流轉、整村整組流轉要經過流出方書面同意。
第十五條,明確了流轉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提前收回土地的,具體的補償方式由流轉雙方協(xié)商確定。
第十六至十九條,明確了審批工作機制、年度評估、合同管理、檔案管理等。
第二十條,明確了各縣(區(qū))可根據《實施細則》并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十一條,明確了相關解釋及實施日期。
解讀單位:雅安市農業(yè)農村局
解讀人:胥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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