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0-5-3下午3點左右在雅安中國藏茶村351國道駕駛小車與另一小車發(fā)生刮蹭,前往雨城區(qū)特勤中隊行交通事故認定,因刮蹭輕微,雙方損失小,民警建議雙方協(xié)商,后協(xié)商無果,民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整個事件處理過程中我認為特勤中隊民警工作存在失誤,并給我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第一:辦案民警在辦案中將我的駕駛證副頁丟失,直接告知我回去補辦一個就行,沒有因自己工作疏忽表達任何歉意,懇請幫忙尋找看看,也是敷衍。第二:整個責任事故解決中,對方車主保險公司人員全程參與,并告知我讓我認我的全責,民警并未給予制止,且民警將暫扣我的駕駛證和行駛證交與對方保險公司人員,這有可能是導致駕駛證副頁丟失的一個原因。第三:在處理案件過程中,我發(fā)現(xiàn)對方保險公司人員,頻繁出入特勤中隊辦公區(qū)域,并在案件受理接待室內(nèi)和辦案民警一同抽煙攀談,我認為這種行為也是對人民警察形象的抹黑。第四:在最后出具交通事故快速責任認定時,辦案民警明確要求事故當事雙方責任人進入責任認定辦公室辦理,其他人員不能進入,但是在辦理過程中,對方保險公司人員仍自由進出責任認定辦公室,并和辦案民警攀談,不知這種情況是否符合交通事故認定管理辦法。最后我不得不想保險公司人員和辦案民警關(guān)系如此親密,這其中的緣由何在?整個事件處理過程中,我沒有當場提出異議,因為我不是雨城本地人,車輛也不是雨城本地車輛。在特勤中隊處理事故后,我逐漸感到政府的公信力可能并不能在雨城區(qū)特勤中隊體現(xiàn),最后我保留逐級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情況的權(quán)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