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
您好!
您于2024年8月3日在書記信箱來信(信件編號:20242515)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視,現(xiàn)就您在信件中咨詢的“如何查閱、復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問題回復如下:
一、村民對土地承包的面積、地界(東、南、西、北)有異議。為依法維權,申請查閱復印相關資料,該向哪個單位申請,如何申請?
如您要查閱或復印1998年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您需向縣檔案館提出申請;如您要查閱或復印2018年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您需向縣農業(yè)農村局農經站提出申請,具體申請資料和要點如下:
(1)身份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如果是委托辦理,需要提供委托書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3)需要提供能證明與本村土地承包關系的材料(如:村民小組出具的證明)等;
(4)如果是基于某些特殊原因(如涉及法律糾紛等),需要相關司法部門等開具的協(xié)助調查函等相關證明。
(5)一份書面申請書,說明申請查閱或復印土地承包資料的原因、具體要查閱的內容(如某一年度本村土地承包合同、自家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等)、申請查閱的時間范圍等,并經承包方本人簽字(納印)。
為保證您申請事項一次辦結,請在申請之前先通過電話等方式咨詢一下相關部門了解具體情況和要求。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與村組簽字后,家庭成員當兵提干、考上公務員、事業(yè)單位或死亡,作為個人的份承包土地,村組可以收回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根據(jù)具體法律依據(jù)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判斷土地是否收回不能單純以家庭成員的這些身份變動(或死亡)為唯一依據(jù),主要看家庭承包戶這個主體是否還存在、家庭整體的戶籍和居住等綜合情況是否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包方可以收回的條件等。在承包期內,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即使只有一個人,發(fā)包方都不能收回土地。但如果戶內家庭成員全部死亡(或全部失去承包資格),即作為承包主體的“戶”消失時,承包經營合同即終止,土地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fā)包。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監(jiān)督和支持,如還有其他疑問或建議請咨詢蘆山縣農業(yè)農村局,聯(lián)系電話:1334060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