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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來源:市司法局 發(fā)布時間:2025-02-14 15:14 瀏覽次數: 字體: [ ]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guī)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fā)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四條 本規(guī)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的重要發(fā)展規(guī)劃、空間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和區(qū)域規(guī)劃;

(三)制定開發(fā)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qū)域實施的由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民生工程等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市、縣級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細化決策事項范圍。

財政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五條 決策機關根據本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制定年度決策事項目錄(以下簡稱年度目錄) ,并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原則,堅持質量和效率并重,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按規(guī)定開展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

第七條 統(tǒng)籌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探索建立大數據輔助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合理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提升決策科學化水平。

第八條 在本級決策機關的領導下,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推進本地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具體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門實施。

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 負責起草決策草案,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初審、合法性審查初審等程序。

市場監(jiān)管、司法行政等部門(機構) 分別牽頭做好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等工作,其他部門依據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jiān)督,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jiān)督。審計機關按照規(guī)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jiān)督。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決策目錄

第十一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司法行政部門向本級決策機關所屬部門征集決策事項建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其他國家機關、下一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征集。

第十二條 決策機關所屬部門結合本級決策機關年度工作安排和各自管理領域工作,將擬提請決策機關決策的決策事項,經本部門黨委(組)會議審議通過后,向決策機關申報。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經所屬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研究后,認為需要列入年度目錄的,按照前款規(guī)定申報。

決策機關所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決策事項,原則上不得申報。

第十三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研判篩選決策機關所屬部門申報的事項建議,擬訂年度目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政府參事、決策咨詢委員會委員、法律顧問等專家進行論證。

年度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名稱、決策承辦單位、需履行的程序和計劃完成時間。

第十四條 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或者屬于決策事項范圍,但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未申報的,在充分征求意見和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決策機關可以直接將其列入年度目錄。

第十五條 年度目錄擬訂后,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司法行政部門按程序提請決策機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報同級黨委同意。

年度目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除外。

第十六條 因工作原因或者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執(zhí)行中發(fā)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目標實現,確需新增、取消或者變更決策事項的,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決策機關提出書面建議并說明理由。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后,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審簽,并報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同意。

第十七條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本年度決策事項的實際情況對年度目錄進行動態(tài)調整,于每年12月底前將調整情況向社會公布,并公開調整后的年度目錄。

第十八條 決策機關制定的年度目錄,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報上一級決策機關備案。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一節(jié) 擬定草案

第十九條 年度目錄公布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按照需履行的程序及時開展決策草案的起草、論證等工作。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huán)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huán)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并結合實際,擬定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guī)、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對尚無明確規(guī)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應當在起草說明中明示相關法律風險。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專家、專業(yè)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完成專業(yè)性工作。

第二十一條 決策草案應當向決策事項涉及的有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書面征求意見。

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有關單位充分協商。

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并提出傾向性意見以及理由依據,報請決策機關主持協調,形成處理意見。

第二節(jié) 公眾參與

第二十二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證會、座談會、民意調查、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問卷調查等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的意見。

決策事項與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應當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yè)和行業(yè)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決策機關應當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平臺建設,拓展公眾參與渠道,增強與社會公眾的交流互動。

第二十四條 決策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最短不少于7日,并在公開征求意見時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媒體專訪、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五條 決策草案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聽證會組織單位應當在聽證會召開前30日發(fā)布聽證公告,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聽證會時間地點、申請參與聽證的條件和申請方式等信息。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聽證會組織單位根據決策事項、行業(yè)特點、專業(yè)知識,合理確定聽證參加人員,保證有關各方面都有代表參與聽證會,并在召開聽證會的7日前向社會公布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第二十六條 決策草案以座談會方式聽取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且參加人數不得少于5人。

召開座談會3日前,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告知參會代表座談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并將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送達參會代表。

第二十七條 決策草案通過民意調查聽取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yè)調查機構進行民意調查,了解決策草案的社會認同度和接受度。

民意調查可以通過網絡、電話、當面問詢等方式進行。民意調查對象應當具有相關性、代表性、真實性。

第二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收集的社會各方面意見進行整理歸納、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公眾意見采納情況。

第二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公眾參與情況報告。報告應當載明公眾參與的方式和過程、公眾的意見建議情況、公眾意見建議采納情況等內容。未采納或者部分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決策事項依法不予公開的,在提請決策機關審議時,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三節(jié) 專家論證

第三十一條 對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確需發(fā)揮專家作用,且為履職所必須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yè)機構或者委托決策咨詢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決策承辦單位選擇的專家、專業(yè)機構應當具有專業(yè)性、代表性、中立性,不得與咨詢論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決策草案的專家論證,由決策承辦單位委托省委省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等決策咨詢機構開展。

市級決策機關應當加強本級決策咨詢機構建設,建立健全決策咨詢論證工作制度,鼓勵具備承接條件的決策咨詢機構承擔專家論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專家?guī)欤?,規(guī)范專家?guī)爝\行管理制度,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

市、縣級決策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專家?guī)臁?/p>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年度目錄明確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決策草案形成后,及時送省委省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等決策咨詢機構開展專家論證。

對市、縣級人民政府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委托決策咨詢機構開展專家論證的,參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組織專家開展專家論證的,應當從本級或者上級專家?guī)熘羞x擇有關領域專家,現有專家?guī)觳荒軡M足工作需要的,可以另行選擇專家。

第三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鼓勵通過視頻、電話會議等線上方式咨詢專家意見,提高咨詢論證效率。

召開專家論證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5日向專家提供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

第三十六條 參與論證的專家人數應當為單數,人數不少于3人;決策事項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大或者內容特別重大、復雜的,專家人數不少于5人。

第三十七條 專家、專業(yè)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第三十八條 受委托的決策咨詢機構、專業(yè)機構以及參與論證的專家,應當提供蓋章或者簽名的書面咨詢論證意見,并對提供的意見負責;提供口頭論證意見的,應當及時補充提供書面論證意見。

第三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專家論證意見,采納合理意見,形成專家論證情況報告。報告應當載明組織或者委托開展專家論證的情況、專家主要意見及采納情況等內容。

第四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決策事項不屬于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無需開展專家論證的,在提請決策機關審議時,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理由。

第四節(jié) 風險評估

第四十一條 決策事項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wěn)定、公共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財政金融、就業(yè)促進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或者引發(fā)網絡輿情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guī)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四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可以自行開展風險評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聽取本級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指導協調機構,以及宣傳、網信、金融監(jiān)管、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等重大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并對第三方機構提出的風險評估意見進行研究,共同對評估質量和結果負責。

第四十三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重點查找以下各方面的風險點、風險源:

(一)社會穩(wěn)定風險,包括可能引發(fā)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過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風險,包括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或者其他較大社會治安隱患等情形;

(三)生態(tài)環(huán)境風險,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生態(tài)破壞或者次生自然災害等情形;

(四)財政金融風險,包括可能造成大額財政資金流失、重大地方債務風險、區(qū)域性或者系統(tǒng)性金融風險隱患等情形;

(五)就業(yè)促進風險,包括可能造成規(guī)模性失業(yè)、影響公平就業(yè)環(huán)境、破壞和諧勞動關系等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發(fā)重大風險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進行:

(一)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目的、對象、內容、標準、方法等具體要求;

(二)充分聽取意見。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問卷調查、專題座談等方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

(三)全面分析論證。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確定風險等級。按照決策實施后可能產生的風險影響程度,將決策風險劃分為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三個等級;

(五)編制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主要包括決策事項基本情況、評估過程和方法、各方面意見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fā)的風險、決策風險等級和評判依據、評估結論和建議、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決策事項風險較小、可控且容易防范化解的,可以在聽取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防范處置措施,進行簡易評估。

第四十六條 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三個等級按照下列標準劃分:

(一)社會公眾大多數理解支持,存在較小社會穩(wěn)定、公共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財政金融、就業(yè)促進等風險隱患的,為低風險;

(二)社會公眾部分有意見且反映強烈,可能引發(fā)較大矛盾沖突,但可以采取風險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會穩(wěn)定、公共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財政金融、就業(yè)促進等風險隱患的,為中風險;

(三)社會公眾大部分有意見且反映特別強烈,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存在較大社會穩(wěn)定、公共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財政金融、就業(yè)促進等風險隱患,難以有效解決的,為高風險。

第四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風險等級作區(qū)分處理:

(一)評估為低風險的,應當明確防范應對風險隱患的措施,提出決策可以實施的建議;

(二)評估為中風險的,應當暫緩決策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提出決策可以實施的建議;

(三)評估為高風險的,應當根據情況向決策機關提出終止決策的建議,或者調整決策草案,按照本規(guī)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第四十八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四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決策事項的實施不會造成不利影響或者引發(fā)網絡輿情,不作風險評估的,在提請決策機關審議時,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理由。

第五節(jié) 公平競爭審查

第五十條 擬訂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決策草案,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規(guī)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五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初審,形成初審意見后,連同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依據等材料送交本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由市場監(jiān)管部門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提供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市場監(jiān)管部門可以通知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未補充或者補充后仍不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有關經營者、行業(yè)協會商會等利害關系人關于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五十三條 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或者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可以提交決策機關審議。

第六節(jié) 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四條 決策草案送審稿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送審稿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五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決策機關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機構,依法履行審查職責,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十六條 決策草案送審稿送請合法性審查前,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初審,出具書面初審意見。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意見,但不得以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意見直接代替本單位合法性審查初審意見。

第五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向決策機關報送決策草案送審稿,應當報送以下材料,并對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提請集體討論決策草案送審稿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

(三)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及采納情況;

(四)按照規(guī)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性材料;

(五)決策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審查初審意見;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等制定依據及借鑒經驗的有關資料;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八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審核送審材料的完備性、規(guī)范性。符合本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應當將送審材料送交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材料不完備或者不規(guī)范的,應當通知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未補充或者補充后仍不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送交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五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收到送審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合法性審查一般采取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可以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或者論證會、實地調研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可以與市場監(jiān)管部門銜接溝通。

對專業(yè)性強、疑難復雜的決策事項,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邀請律師、法學專家協助審查。

第六十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送審稿的形成是否履行有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送審稿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的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根據以下情形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一)符合法定權限、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的,提出決策事項合法的審查意見;

(二)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部分決策內容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不一致的,提出建議修改有關內容的審查意見;

(三)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等法定程序且未說明理由的,或者有關程序履行不符合規(guī)定的,提出補充或者完善有關程序后,再提請決策機關審議的審查意見。對尚無明確規(guī)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六十二條 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依據;

(二)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及理由;

(三)有必要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決策草案送審稿或者補充、完善有關程序。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審議時書面說明理由和依據,并抄送司法行政部門。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送審稿進行重大修改調整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第七節(jié)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六十四條 決策草案送審稿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不得以征求意見、專題會議或者議事協調機構會議等方式代替集體討論決定。

第六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的決策草案送審稿,應當提交本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材料以及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第六十六條 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作決策草案送審稿說明;

(二)會議組成人員發(fā)表意見。經行政首長同意,其他參會人員可以發(fā)表意見;

(三)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最后發(fā)表意見,作出同意、原則同意、修改后再次審議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如實記錄集體討論決定情況。

第六十七條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送審稿時,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派員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等列席會議。

第六十八條 決策草案送審稿經集體討論同意或者原則同意的,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簽發(fā)。

決策事項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十九條 決策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途徑,在決策文件印發(f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同步組織開展決策解讀。

第七十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及時將決策機關會議紀要、集體討論材料發(fā)送決策承辦單位,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并依法規(guī)范管理。

第七十一條 決策形成過程中的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會議紀要、公平競爭審查結論等文書材料屬于過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對外泄露。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章 決策執(zhí)行和調整

第七十二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zhí)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zhí)行單位) 。涉及多個決策執(zhí)行單位的,應當明確牽頭執(zhí)行單位和各執(zhí)行單位職責。

第七十三條 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zhí)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zhí)行情況。

決策執(zhí)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具體執(zhí)行方案,落實執(zhí)行措施,建立跟蹤調查制度,及時掌握決策執(zhí)行的進度、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第七十四條 決策執(zhí)行單位發(fā)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zhí)行中發(fā)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提出停止執(zhí)行、中止執(zhí)行或者變更決策的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zhí)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決策評估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決策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在決策執(zhí)行中發(fā)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情況;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第七十六條 決策后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制訂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人員、評估范圍、評估指標、評估方法以及經費預算等;

(二)開展調查研究。可以采取問卷調查、意見征詢、輿情跟蹤、實地考察、座談研究等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決策的有關信息以及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并進行分類整理與綜合分析;

(三)編制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主要包括評估方式、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等內容,并作出繼續(xù)執(zhí)行、停止執(zhí)行、中止執(zhí)行或者變更決策的評估結論建議。評估報告應當及時提交決策機關。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七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zhí)行;執(zhí)行中出現本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zhí)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zhí)行單位以及其他參與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的,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七十九條 按照本規(guī)定作出的探索性重大行政決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規(guī)定程序決策、執(zhí)行,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依法依規(guī)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參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fā)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實施辦法(試行) 》(川府發(fā)〔2004〕33號) 、《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川府發(fā)〔2015〕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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