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承租人有哪些行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答: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由縣(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將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nèi)不再受理該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住房保障申請;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gòu)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guān)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申請人擅自轉(zhuǎn)讓,、轉(zhuǎn)借,、出租或者調(diào)換所承租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或違法裝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主辦: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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