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政策依據(jù) |
資金管理方式 |
1.農(nóng)網(wǎng)還貸資金 |
財企〔2001〕820號,財企〔2002〕266號,財綜〔2007〕3號,財綜〔2012〕7號,財稅〔2015〕59號,川辦發(fā)〔2002〕24號 |
繳入中央和省級國庫 |
2.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
財綜〔2009〕90號,財綜〔2010〕97號,財稅〔2010〕44號,財稅〔2015〕80號,財辦稅〔2015〕4號,川財綜〔2013〕57號,財稅〔2017〕51號,財辦稅〔2017〕60號,財稅〔2018〕39號 |
繳入省級國庫 |
3.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庫庫區(qū)基金)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國發(fā)〔2006〕17號,財綜〔2006〕29號,監(jiān)察部、人事部、財政部令第13號,財綜〔2007〕26號,財綜〔2008〕17號,財綜〔2008〕30號,財綜〔2009〕51號,財稅〔2015〕80號,財稅〔2016〕11號,財稅〔2017〕51號,財辦稅〔2017〕60號,財農(nóng)〔2017〕128號,川府發(fā)〔2006〕24號,川財投〔2006〕123號 |
繳入中央國庫 |
4.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qū)基金) |
國發(fā)〔2006〕17號,財綜〔2007〕26號,財綜〔2008〕17號,財綜〔2008〕30號,財綜〔2009〕51號,財稅〔2016〕11號,財稅〔2017〕18號,川辦發(fā)〔2008〕34號 |
繳入省級國庫 |
5.可再生能源發(fā)展基金 |
《可再生能源法》,財綜〔2011〕115號,財建〔2012〕102號,財綜〔2013〕89號,財稅〔2016〕4號,財辦稅〔2015〕4號 |
繳入中央國庫 |
6.民航發(fā)展基金 |
國發(fā)〔2012〕24號,財綜〔2012〕17號,財稅〔2015〕135號 |
繳入中央國庫 |
7.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huán)境條例》,財綜〔2012〕33號,交財審發(fā)〔2014〕96號 |
繳入中央國庫 |
8.鐵路建設基金 |
國發(fā)〔1992〕37號,財工字〔1996〕371號,財工〔1997〕543號,財綜〔2007〕3號 |
繳入中央國庫 |
9.旅游發(fā)展基金 |
旅辦發(fā)〔1991〕124號,財行〔2001〕24號,財綜〔2007〕3號,財綜〔2010〕123號,財稅〔2015〕135號 |
繳入中央國庫 |
10.國家電影事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 |
《電影管理條例》,國辦發(fā)〔2006〕43號,財稅〔2015〕91號,財教〔2016〕4號,川財綜〔2015〕39號 |
繳入中央和省級國庫 |
11.廢棄電器電子產(chǎn)品處理基金 |
《廢棄電器電子產(chǎn)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財綜〔2012〕34號,財綜〔2012〕48號,財綜〔2012〕80號,財綜〔2013〕32號,財綜〔2013〕109號,財綜〔2013〕110號,財綜〔2014〕45號、財稅〔2015〕81號,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29號,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9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1號,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33號 |
繳入中央國庫 |
12.文化事業(yè)建設費▲ |
國發(fā)〔1996〕37號,國辦發(fā)〔2006〕43號,財綜〔2013〕102號,財文字〔1997〕243號,財預字〔1996〕469號,財稅〔2016〕25號,財稅〔2016〕60號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13.森林植被恢復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財綜〔2002〕73號,財稅〔2015〕122號,財稅〔2016〕2號,川財綜〔2003〕26號,川財綜〔2016〕3號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14.教育費附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發(fā)〔1986〕50號(國務院令第60號修改發(fā)布),國發(fā)明電〔1994〕2號、23號,國發(fā)〔2010〕35號,財稅〔2010〕103號,財稅〔2016〕12號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15.地方教育附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財綜函〔2003〕10號,財綜函〔2011〕3號,川府函〔2011〕68號,財綜〔2010〕98號,財稅〔2016〕12號 |
繳入地方國庫 |
16.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 |
《殘疾人就業(yè)條例》,財綜〔2001〕16號,財稅〔2015〕72號,財稅〔2017〕18號,財稅〔2018〕39號,川財綜〔2015〕2號,川財綜〔2016〕1號 |
繳入地方國庫 |
17.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國發(fā)〔1998〕34號,財綜函〔2002〕3號,川價費〔2001〕157號,川價發(fā)〔2007〕233號 |
繳入地方國庫 |
注:標注“▲”號的基金項目,按照財政部有關文件規(guī)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yè)予以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