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手續(xù)
【法律法規(guī)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管理辦法》(1991年12月17日國務院令第93號發(fā)布,,于1992年5月1日實施)
【申請條件】
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臺孤身一人無人贍養(yǎng),,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配偶(結婚3年[含]以上),、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yǎng)并保證贍養(yǎng),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二)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含)以上的臺灣居民及其未滿18周歲(不含)的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巨大的投資者及其配偶、未滿18周歲(不含)的未成年子女,;
(四)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yī)學,、農業(yè)等領域的人才及其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不含)的未成年子女,。
【申請程序】
臺灣居民要求來大陸定居的,,應當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
(一)提交書面申請,。委托親屬代辦的,還須提交委托書;
(二)提交填寫完整的《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3份,;
(三)提交申請人5張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規(guī)格:33 mm×48mm),;
(四)交驗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并提交復印件,;
(五)交驗有效的臺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并提交復印件;無原件的,,須提交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的身份證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證件復印件;
(六)提交由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
(七)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在臺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與大陸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大陸親屬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大陸親屬有能力贍養(yǎng)并保證贍養(yǎng)的公證證明,;
2、申請夫妻團聚的,,需交驗大陸民政部門頒發(fā)的結婚證,,并提交復印件,或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和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其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證明和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復印件; 3,、在大陸投資的,,需交驗所在企業(yè)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營業(yè)額、納稅額或者進出口額的相關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4、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yī)學,、農業(yè)等領域的人才,,需提交國家人事部或外國專家局出具的有關證明。
【受理機關】
(一)符合“申請條件”第(一),、(二),、(三)項的,,由申請人或其委托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符合“申請條件”第(四)項的,,由申請人或其委托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
【辦理時間】
公安機關在受理定居申請后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定居的,,公安機關發(fā)給定居證明,。
【收費標準及依據】
(一)收費標準(單位:人民幣)
臺灣居民居留證,10元/張
(二)收費依據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4〕2839號)
【溫馨提示】
申請人應親自前往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年滿60周歲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申請手續(xù)的,可書面委托他人代辦申請,。被委托人須提交委托書,,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年齡不滿18周歲或無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可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監(jiān)護人須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