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在對外活動中正確使用國徽圖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人員以職務名義使用的外交文書,、信箋,、信封,、請柬、賀卡,、贈禮卡等,,應當印有國徽圖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
(三)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
(四)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七)外交部部長,;
(八)國家和政府的特使,;
(九)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的館長,。外交部副部長以職務名義使用的外交文書,,可以印有國徽圖案。
第三條 下列機構使用的外交文書,、信箋和信封,,應當印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國務院,;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
(四)最高人民法院;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
(六)外交部,;
(七)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第四條 下列機構的印章可以刻有國徽圖案:
(一)外交部辦公廳和有關業(yè)務部門,;
(二)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外事司(局),;
(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外事辦公室,;
(四)計劃單列市經(jīng)濟特區(qū)和沿海開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辦公室,;
(五)國家駐外使館和常駐聯(lián)合國代表團的領事、經(jīng)濟,、商務,、軍事、文化,、科技,、教育等業(yè)務主管部門;
(六)國家辦理簽證的機關和簽發(fā)出境入境證件的機關,。
第五條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締結的條約、協(xié)定,可以加封刻有國徽圖案的火漆?。荷鲜鰲l約、協(xié)定的批準書,、核準書,、接受書、加入書,、文件夾的封面,,應當印有國徽的圖案。
第六條 下列證件應當印有國徽圖案或者印有帶國徽圖案的印章: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具有護照性質的證件,;
(二)國家辦理簽證的機關頒發(fā)的簽證,;
(三)外交部業(yè)務部門為外國駐華、駐華歐洲共同體委員會駐華代表團,、阿拉伯聯(lián)盟駐華代表處,、聯(lián)合國系統(tǒng)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人員和外國駐華新聞機構、記者頒發(fā)的有關證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信使,、領事信使的有關證件和外交郵袋、領事郵袋封??;
(五)國家駐外使館、領館頒發(fā)的船舶國籍臨時證書,;
(六)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為外國駐華領館的人員和常駐當?shù)氐耐鈬侣剻C構,、記者頒發(fā)的有關證件,。
第七條 國家體育代表團、隊參加國際體育比賽時,,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其人員的服裝上使用國徽圖案,。
第八條 在邊境重鎮(zhèn)及邊境重要交通干線等地樹立的界碑上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第九條 本辦法由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