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批 2017年9月5日) | ||||||||
序號 | 受理編號 | 交辦問題基本情況 | 行政區(qū)域 | 污染類型 | 調查核實情況 | 是否屬實 |
處理和整改情況 (2017年9月5日) |
責任人被處理情況 |
1 | 信20170822144 | 雅安市蘆山縣蘆陽鎮(zhèn)先鋒社區(qū)“蘆山縣污水處理廠”與8戶居民隔墻而建,項目在生產運行過程中產生大量有害臭氣和噪聲,長期對周邊居民生存環(huán)境造成惡劣影響。 | 雅安市 | 噪聲、大氣 |
經查,蘆山縣污水處理廠位于蘆山縣蘆陽鎮(zhèn)先鋒社區(qū)紀家店,占地總面積19.11畝,規(guī)劃選址符合《蘆山縣城市總體規(guī)劃(2006-2020)》,依法取得了省、縣環(huán)評批復(川環(huán)審批〔2009〕231號、蘆環(huán)函批〔2015〕10號)。接件后,縣委副書記、縣長周建華率分管副縣長白濤先后3次組織職能部門和蘆陽鎮(zhèn)開展現場查核,蘆山縣污水處理廠應設置50米衛(wèi)生防護距離,該范圍內共有11戶52人需搬遷。根據采樣數據檢測結果,污水處理廠產生的噪聲和臭氣,在國家標準限值范圍內,但對周邊居民確有影響。群眾舉報中“蘆山縣污水處理廠與8戶居民隔墻而建”的情況屬實。 1.關于“蘆山縣政府對搬遷承諾不兌現、不落實、不作為是否屬實,原因何在”。經現場調查、檢查資料,蘆山縣于2014年7月23日、2014年11月10日、2015年5月先后對蘆山縣污水處理廠1期、2期搬遷工作進行了安排,明確由蘆山縣征收辦按政策搬遷,但縣征收辦未開展后續(xù)工作,工作落實不到位。 2.關于“蘆山縣污水處理廠一期和二期項目衛(wèi)生防護距離內應搬遷的住戶和人數”。經查,蘆山縣污水處理廠一期衛(wèi)生防護距離內應搬遷的住戶為3戶12人,二期衛(wèi)生防護距離內應搬遷的住戶為8戶40人。 |
是 |
1.噪音和臭氣問題已于8月25日整改到位。采取了壓實木板覆蓋調節(jié)池和排水口渠道,對機械設備進行檢修、打油處理等措施。 2.對“責令蘆山縣政府制定切實可行的搬遷方案,明確責任人、責任單位和搬遷時限”進行了安排。蘆山縣政府已于9月1日按要求制定了搬遷方案,明確了工作任務、責任人、責任單位和搬遷時限。 3.“依法啟動追責問責”問題已經啟動。9月4日,就涉嫌失職瀆職事項向市追責問責組移交了問題線索。 4.2017年9月4日,蘆山縣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對蘆山縣污水處理廠衛(wèi)生防護距離內應搬遷的住戶進行了回訪,就整改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了詳細介紹,發(fā)放并收回了19份調查回訪問卷,受訪問群眾對整改工作均表示肯定,對投訴問題的處理結果表示滿意。在2017年10月31日全面完成過渡安置、簽訂補償協議和兌現搬遷補償等工作。 責任單位:雅安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 雅安市水務局 蘆山縣人民政府 責任單位領導:張軍 市規(guī)建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長; 楊曉波 市水務局副局長;周建華 蘆山縣政府縣長 |
9月4日,就涉嫌失職瀆職事項向市追責問責組移交了問題線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