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社會團體注冊資金變更登記
二、法定依據(jù)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申請條件
(一)社會團體依照其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決定變更事項;
(二)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申請材料
(一)《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應附銀行進賬單復印件);
(三)社團注冊資金捐贈承諾書(寫明捐贈金額,作為社團的注冊資金,承諾該資金為捐贈者的合法財產);
(四)按章程規(guī)定履行內部程序的會議紀要(加蓋公章);
(五)《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以上申請材料文件、證件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注明“內容與原件一致”并簽字或加蓋公章;用A4紙打印。
五、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到市政務中心“一窗一章”綜合服務窗口(以下簡稱 “‘一窗一章’窗口”)遞交申請材料;
(二)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fā)給新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并說明理由;
(三)取件人憑身份證和受理通知書到市政務中心“一窗一章”綜合服務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六、辦理時限
(一)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時限:8個工作日。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八、審批決定證件
無。
九、數(shù)量限制
無。
十、聯(lián)系方式
雅安市政務中心“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電話:0835-2222772
十一、訴求渠道
雅安市政務服務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紀委:0835-2227316
十二、辦理時間
國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十三、辦理地點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