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一、法定依據(jù)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條件
(一)社會團體依照其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決定變更事項;
(二)經(jīng)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申請材料
(一)《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
(二)《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編號:04)(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職務需按干部管理權(quán)限報批并附批準文件);
(三)新任法定代表人沒有擔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的聲明;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報告;
(五)按章程規(guī)定履行內(nèi)部程序的會議紀要(加蓋公章);
(六)《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注:1.新任法定代表人是新任負責人或職務調(diào)整的,以及有其他負責人新任或職務調(diào)整的,應填報《社會團體負責人變動申請表》(編號:11)和《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編號:12);2.新任法定代表人與前任法定代表人擔任社會團體職務不一致的,應提交修改章程核準所需申請材料;3.離任審計存在問題的,應提交整改報告,加蓋社會團體公章、業(yè)務主管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
以上申請材料文件、證件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注明“內(nèi)容與原件一致”并簽字或加蓋公章;用A4紙打印。
四、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到市政務中心“一窗一章”綜合服務窗口(以下簡稱 “‘一窗一章’窗口”)遞交申請材料;
(二)經(jīng)審查,符合條件的發(fā)給新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并說明理由;
(三)取件人憑身份證和受理通知書到市政務中心“一窗一章”綜合服務窗口領取辦理結(jié)果。
五、辦理時限
(一)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時限:8個工作日。
六、收費標準
不收費。
七、審批決定證件
無。
八、數(shù)量限制
無。
九、聯(lián)系方式
雅安市政務中心“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電話:0835-2222772
十、訴求渠道
雅安市政務服務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紀委:0835-2227316
十一、辦理時間
國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二、辦理地點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