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市供銷社社有資產的管理,防止社有資產流失,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供銷合作事業(yè)發(fā)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fā)(1995)5號、國務院國發(fā)(1999)5號,總社供銷社財字(2004)18號以及省委、市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辦法。
第一條 社有資產的概念、范圍:社有資產指由市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控制并擁有的各種形式的資產、對所屬企業(yè)的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所屬企業(yè)改制后的剩余資產以及依法規(guī)定的由供銷社所有的其他權益。包括土地、房屋、投資、股份、辦公設備和運輸設備等。
第二條 匯集科目列帳原則:凡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單位金額超過一定數額者均以資產科目列帳。
第三條 監(jiān)管:
(一)市供銷社主任是市社社有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社有資產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二)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履職盡責,維護社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要做好社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統(tǒng)計等基礎管理工作,并按下列類別、由指定部門負責管理和監(jiān)督。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投資及股份由社有資產管理科負責管理;辦公設備設施、運輸設備由辦公室負責管理;資產的收益、監(jiān)督工作由財務科負責。
第四條 建檔建卡:社有資產取得后,即歸所屬部門管理,并會同會計部門依其類別及會計科目統(tǒng)馭關系進行財務處理,管理部門予以分類編號建檔建卡。
第五條 增值、營造、修繕處理:資產的增置、營造、修繕應分別由所屬部門提出預算或計劃,報分管領導審核后,交由行政辦公會討論、由社領導研究決定實施。
第六條 租賃或外借管理:社有資產出租或外借,所屬管理部門應按程序報社領導核準后方可辦理。并應制定契約,副本送財務部門以備核對。
第七條 減損管理:社有資產擬報廢或出售,應由所屬管理部門會同財會部門擬定報廢或出售報告、方案,送社主要領導審核,經行政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八條 社有資產歸屬于市供銷社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市供銷社集體財產。
第九條 社有資產收益歸市供銷社集體所有。社有資產收益包括利潤、股份、紅利、產權轉讓收入、資產租賃物業(yè)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