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承辦公共服務事項和日常政務活動,,必須在規(guī)定時限或承諾的時限內(nèi)辦結或予以答復。
第二條 對緊急事項要急事急辦,,隨到隨辦,。
第三條 凡沒有正當理由超出規(guī)定或承諾時限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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