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雅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zhuǎn)發(fā)《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diào)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雅人社辦[2012]153號)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diào)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2012]241號)及《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規(guī)定,一是用人單位發(fā)放高溫補貼的條件為我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fā)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當?shù)厥屑壱陨蠚庀笾鞴懿块T所屬氣象臺站發(fā)布為準。二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標準為每人每天8元—12元。
雅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