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僑情變化和僑務工作發(fā)展的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現(xiàn)對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xù)居留兩年,,兩年內(nèi)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
(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xù)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nèi)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
(三)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二,、外籍華人是指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后裔;中國公民的外國籍后裔,。
三,、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
(一)“回國定居”是指華僑放棄原住在國長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權并依法辦理回國落戶手續(xù),。
(二)外籍華人經(jīng)批準恢復或取得中國國籍并依法辦理來中國落戶手續(xù)的,,視為歸僑。
四,、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nèi)的眷屬。
(一)僑眷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yǎng)關系的其他親屬,。
(二)外籍華人在中國境內(nèi)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眷屬視為僑眷,其范圍比照本條第(一)款,。
上述規(guī)定僅適用于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界定,,有關他們在中國的政策待遇,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印發(fā)的《關于華僑歸僑華僑學生歸僑學生僑眷等身份解釋(試行)》(國僑發(fā)[1984]2號)和《關于對華僑定義中“定居”的解釋(試行)》(僑政發(fā)[2005]203號)同時廢止。
本規(guī)定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