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fā)〔2014〕21號)要求,,推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huán)境,有效遏制賄賂犯罪,,促進招標投標公平競爭,,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全面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通知》(高檢會〔2015〕3號)。
《通知》要求,,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前對投標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前,應當對代理機構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有關部門應當在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確定和招標師注冊前,,對有關機構和人員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
《通知》還要求,,行賄犯罪記錄應作為招標的資質審查,、招標代理機構認定、評標專家入庫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定,、中標人推薦和確定、招標師注冊等活動的重要依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業(yè)主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各地有關規(guī)定,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做出一定時期內限制進入市場,、取消投標資格,、降低資質等級、不予聘用或注冊等處置,。
此外,,《通知》還對行賄犯罪檔案的查詢期限、查詢主體,、查詢程序,、查詢結果等內容作了具體規(guī)定。